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規定勞雇雙方可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另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第7條修正草案,則是規定勞工依法自請退休或在強制退休的前2年內,雇主必須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也得對此給予補助,而且主管機關至少每2年提供、更新職場指引手冊。
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若非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退休,勞動部表示,該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
立委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勞資協商明文列入法律,規定勞雇雙方可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指出,如此一來除了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亦能使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也是對於勞雇雙方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
依照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其中所謂差別待遇,是指雇主由於求職者或受僱者年齡因素,而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做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勞動部對此提醒,要是勞雇雙方已就《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由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給付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則應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
另一方面,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委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條文所述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一共9項就業計畫,改從原本的施行細則當中抽出入法,以及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就是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並且規定雇主對於僱用的中高齡者、高齡者,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而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此得予補助,以及為了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至少每2年提供、更新職場指引手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正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鼓勵雇主、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以及人力需求等,藉由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部會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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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勞資協商明文列入法律,規定勞雇雙方可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指出,如此一來除了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亦能使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也是對於勞雇雙方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
依照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其中所謂差別待遇,是指雇主由於求職者或受僱者年齡因素,而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做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勞動部對此提醒,要是勞雇雙方已就《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由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給付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則應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
另一方面,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委提出《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條文所述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一共9項就業計畫,改從原本的施行細則當中抽出入法,以及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就是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並且規定雇主對於僱用的中高齡者、高齡者,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而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此得予補助,以及為了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至少每2年提供、更新職場指引手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正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鼓勵雇主、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以及人力需求等,藉由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部會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