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槍手「開5槍」伏擊吳明達!等1小時才動手 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記者孫唯容/綜合報導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10日傍晚遭槍手伏擊,手部中彈送醫,33歲彭姓槍手遭羈押。(圖/翻攝畫面)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10日傍晚遭槍手伏擊,手部中彈送醫,33歲彭姓槍手遭羈押。(圖/翻攝畫面)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10日傍晚遭槍手伏擊,手部中彈送醫,33歲彭姓槍手犯案後自行前往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投案,11日下午3點左右,彭姓槍手筆錄製作完畢,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移送士林地檢署,檢方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漏夜開庭,稍早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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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下午4時許,槍手彭男埋伏天龍三溫暖長達1小時,發現吳明達下樓與小弟聊天,8秒鐘內朝吳明達與囊姓司機連開5槍,導致吳手部中槍、囊姓司機腳部中槍,雙雙送醫,性命無大礙,事發後彭姓槍手主動前往寧夏派出所投案,交出一枝制式手槍、11發子彈。

彭男向警方供稱,自己開咖啡廳遭到吳明達強索保護費因而開槍,不過吳明達則喊冤表示不認識對方,而咖啡廳老闆娘也稱彭男只是股東之一,店家根本沒有遭恐嚇。

警方訊後將彭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等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彭男涉犯殺人未遂重罪,並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漏夜開庭,11日深夜裁定准押禁見。

士林地院指出,彭男經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公開持槍射擊、持有手槍等罪嫌,嫌疑重大,參以被告之供述內容與卷證資料不符,且有刪除手機對話內容,並毀損所用手機等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脫免罪責之動機,而有相當理由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核有羈押原因。

士林地院表示,審酌本案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釐清,兼衡被告之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危害,認上開羈押原因無從藉由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自11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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