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貪遭檢方聲押,日前桃園地院二度裁定交保後,檢方再次提出抗告,今(11)日下午法院三度召開羈押庭,最終法院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對此,鄭文燦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會提出抗告,稍早法院也公布收押理由,並指出鄭文燦曾於7月5日應訊前傳LINE給施姓秘書串證。
據了解,台塑集團退休的一名楊姓地主,2017年間為使農地納入規畫區獲利,透過與鄭文燦熟識的重劃會主委廖姓男子行賄500萬元,雖隔年8月因案未過,鄭文燦將錢退還,但相關單位獲悉情形後仍展開調查。
檢調認為,鄭文燦收下金錢時就已經涉及貪汙,遂於今年6月間發動搜索約談,其中行賄的廖男遭裁定收押禁見,楊姓地主則因高齡予以交保,另外,本月5日檢調也帶回鄭文燦訊問,依涉犯貪污重罪當庭將他逮捕,複訊後以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聲押,但桃園地院審理後諭知500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審理後指出,桃園地院的裁定並未說明鄭文燦是否有羈押的原因,也未說明羈押的必要性,認為原交保裁定有多個不當之處,因此在8日發回更裁;案經審理,地院表示,由於檢方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另外,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除高齡90歲的楊姓男子外,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上本案案發至今許久,相關證物顯示在卷,因此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雖檢方強調本案仍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因此有羈押必要性,不過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2年之久,是否仍在桃園是否有影響力人有疑義,難認有羈押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被告政商地位,故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禁止和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接觸。
事後檢方再提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後,桃園地院在今天下午終於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並指出鄭文燦曾於7月5日應訊前傳LINE給施姓秘書,內容與其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在應訊前已經有管道知道檢方偵辦內容並擬妥回答方向,而施姓秘書作亦多次居間為鄭文燦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鄭文燦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虞。
另外,考量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鄭文燦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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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認為,鄭文燦收下金錢時就已經涉及貪汙,遂於今年6月間發動搜索約談,其中行賄的廖男遭裁定收押禁見,楊姓地主則因高齡予以交保,另外,本月5日檢調也帶回鄭文燦訊問,依涉犯貪污重罪當庭將他逮捕,複訊後以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聲押,但桃園地院審理後諭知500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審理後指出,桃園地院的裁定並未說明鄭文燦是否有羈押的原因,也未說明羈押的必要性,認為原交保裁定有多個不當之處,因此在8日發回更裁;案經審理,地院表示,由於檢方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另外,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除高齡90歲的楊姓男子外,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上本案案發至今許久,相關證物顯示在卷,因此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雖檢方強調本案仍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因此有羈押必要性,不過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2年之久,是否仍在桃園是否有影響力人有疑義,難認有羈押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被告政商地位,故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禁止和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接觸。
事後檢方再提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後,桃園地院在今天下午終於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並指出鄭文燦曾於7月5日應訊前傳LINE給施姓秘書,內容與其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在應訊前已經有管道知道檢方偵辦內容並擬妥回答方向,而施姓秘書作亦多次居間為鄭文燦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鄭文燦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虞。
另外,考量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鄭文燦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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