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歲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昨晚9時許,開車行經台北市大安區瑞安街208巷,左轉時不慎撞傷兩名正在過斑馬線的女子。賴士葆對肇事感到抱歉,指稱「因天色昏暗及A柱死角」釀禍。事實上,台灣為擺脫行人地獄罵名,去年6月30日對不禮讓行人行為重罰6000元,怎樣才算不禮讓行人?《NOWnews今日新聞》透過圖解說明,帶讀者再度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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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讓行人2取締要件公開 釀行人傷亡加重1/2刑事責任

「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標準,有兩大取締要件,一是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二則需再加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兩者都構成即為違法。此外,停讓行人也不再侷限路口或路段上的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沒畫斑馬線的交岔路口,也同樣要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機車及慢車部分,只要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也是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2點為違規構成要件。目前,汽車駕駛未停讓行人最重可罰6000元,且將記點3點加道安講習3小時;機車駕駛則罰1200元,慢車駕駛罰300元。

若不停讓行人又釀行人傷亡,得重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加重肇事者1/2刑事責任。除罰金外,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交通新制上路,不停讓行人今天起重罰6000元,但轉彎後行人才衝出也算違規嗎?警政署公開兩大取締原則,看完這一圖秒懂怎麼才不會挨罰。(圖/NOWnew今日新聞製圖)
▲不停讓行人最重罰6000元,警政署公開兩大取締原則,看完這一圖秒懂怎麼才不會挨罰。(圖/NOWnew今日新聞製圖)
警政署交通組科長蔡忠義先前告訴《NOWnews今日新聞》說,駕駛轉彎時只要見到行人在路口準備過馬路,就該停下讓行人通過,原則上警方以攔停舉發為執行原則,如遭罰駕駛有異議,認為是先轉彎後行人才衝過來,但因檢舉照片為平面難以辨識,可檢附動態行車紀錄器畫面,依法向警察機關或監理單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