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二度聲押被駁回 傳法官斥檢「摸索證據」

記者王德蓉/綜合報導

▲桃園地院二開羈押庭,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改以1200萬交保,離開地院面色凝重。(圖/記者葉政勳攝,2024.07.09)
▲桃園地院二開羈押庭,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改以1200萬交保,離開地院面色凝重。(圖/記者葉政勳攝,2024.07.09)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遭調查,日前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但檢方當庭提出抗告,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法院裁定鄭文燦改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居住、出境、出海,檢察官再度當庭提出抗告。有消息傳出,此次檢察官起訴掌握的新證據,其實就是其他被收押者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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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鏡週刊》報導指出,檢調質疑,鄭文燦在2017年桃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受賄款,不過該案其實早在7年前就已立案,前後歷經4位檢察官偵辦,都因證據不足,二度簽結。

報導也提及,承審法官當庭指出,此案7年來歷經多位檢察官,都認為證據力還不到搜索、起訴程度;而此次除收押者的口供外,沒有其他新證據,認為檢方此舉是在「摸索證據」,用口供拼湊證據。

在收押必要性部分,雖檢方強調本案仍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因此有羈押必要性;不過桃園地院認為,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2年之久,是否仍在桃園是否有影響力人有疑義,難認有羈押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被告鄭傷地院,故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禁止予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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