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完成《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教行動聯盟今(9)日提出4點建議,包括應該明確界定「得不經家長同意心理諮商」的例外情形、外加高中職輔導主任編制、配合提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暨相關升遷管道,提高留任意願,以及推動親職教育、提供有薪親職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逐條審查「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在第五條第一項增加「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另外,關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是否法制化、輔導教師、輔導人員編制數量等條文,由於教育部、多名立委未有共識,予以保留並在後續送往黨團協商。
國教盟今日對此除了肯定教育部官員、朝野立委對於修法的努力,才讓多數條文能夠順利通過初審,但也提出4點呼籲,其中應該明確界定《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一項「得不經家長同意心理諮商」的例外情形,是因「兒童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應該考量兒童年齡與心智成熟程度,並且尊重家長對於子女法定代理權,因此建議應於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明訂「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的例外情形為何,避免引起家長疑慮。
國教盟對於應該外加高中職輔導主任編制表示,依照《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規定「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不過這次修法並未增加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編制,專任輔導教師一旦兼任輔導處(室)主任即以行政業務為主,難以同時負責學生輔導工作,會與增置輔導人力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尤其小校本來輔導人力就已不足,輔導主任編制應予外加,才能補足輔導人力需求。
國教盟指出,長期以來專輔人力面臨案量過大、工作負擔沈重、低薪、待遇不佳問題,造成無法久任、流動大等諸多問題,影響輔導工作成效,因此修法應該配合提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暨相關升遷管道,提高其留任意願,得以累積輔導經驗有效提升輔導成效。
國教盟提到,孩子輔導成效與家庭功能、親職教育息息相關,因此應以行政罰方式強制偏差行為學生的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或課予罰款,另也推動每名在學子女1年給予8小時有薪親職假,能讓家長出席學校親職講座、體表會等活動,或與導師溝通孩子狀況,只要學校出具證明便可請假不扣薪水,提升親師溝通、親職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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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是否法制化、輔導教師、輔導人員編制數量等條文,由於教育部、多名立委未有共識,予以保留並在後續送往黨團協商。
國教盟今日對此除了肯定教育部官員、朝野立委對於修法的努力,才讓多數條文能夠順利通過初審,但也提出4點呼籲,其中應該明確界定《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一項「得不經家長同意心理諮商」的例外情形,是因「兒童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應該考量兒童年齡與心智成熟程度,並且尊重家長對於子女法定代理權,因此建議應於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明訂「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的例外情形為何,避免引起家長疑慮。
國教盟對於應該外加高中職輔導主任編制表示,依照《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規定「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不過這次修法並未增加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編制,專任輔導教師一旦兼任輔導處(室)主任即以行政業務為主,難以同時負責學生輔導工作,會與增置輔導人力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尤其小校本來輔導人力就已不足,輔導主任編制應予外加,才能補足輔導人力需求。
國教盟指出,長期以來專輔人力面臨案量過大、工作負擔沈重、低薪、待遇不佳問題,造成無法久任、流動大等諸多問題,影響輔導工作成效,因此修法應該配合提高專輔人員薪資待遇暨相關升遷管道,提高其留任意願,得以累積輔導經驗有效提升輔導成效。
國教盟提到,孩子輔導成效與家庭功能、親職教育息息相關,因此應以行政罰方式強制偏差行為學生的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或課予罰款,另也推動每名在學子女1年給予8小時有薪親職假,能讓家長出席學校親職講座、體表會等活動,或與導師溝通孩子狀況,只要學校出具證明便可請假不扣薪水,提升親師溝通、親職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