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騙下水拍照卻鬆手!新北狠母害2女兒碧潭溺斃 裁定殺人罪收押

社會組/綜合報導

▲碧潭2姊妹遭溺斃,父親、祖父母下午前往板橋殯儀館認屍。(圖/翻攝畫面)
▲碧潭2姊妹遭溺斃,父親、祖父母下午前往板橋殯儀館認屍。(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簡姓婦人因與公婆發生口角,2日上午帶著2名年幼的女兒離家至新店碧潭,並藉口要幫女兒拍照,連哄帶騙將小姐妹拉進水中,卻鬆手眼睜睜看著2女兒被水流沖走,自行上岸獨活。警方今(4)晚依殺人重罪,且有逃亡、滅證之虞將她聲押禁見,北院漏夜審理後,稍早裁定收押未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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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34歲簡婦為陸配,與47歲丈夫白男育有2名女兒,分別為10歲與9歲,一家四口原本住在中國,直到去年7月才搬回台灣,與年邁公婆同住,卻因彼此生活習慣不同,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執。

2日上午8時許,雙方再度爆發口角,簡婦一氣之下帶著2女兒搭計程車離家,10時許抵達新店碧潭,牽著女兒們一起下水,簡婦以「拍照」名義為由鬆開手,竟眼睜睜著2女兒被水流沖走,事後獨游上岸。簡婦疑因恐懼打消念頭,獨自上岸後閒晃發呆,在外徘徊整夜,因丈夫找不到妻女,當晚即報案協尋。

直到隔日晚間9時許,簡婦疑因良心過意不去,主動至當地派出所報案,聲稱帶著2女兒輕生但她獨活,警消立即派員前往搜救,尋獲小姐妹時已經溺斃,並通知簡婦丈夫及公婆前往認屍。

今日下午2時許,警方依殺人罪將簡女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依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滅證之虞聲押禁見。

北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卷內其他事證可稽,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但無滅證之虞,故裁定羈押但不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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