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間,藝人炎亞綸與當時未成年的網紅耀樂交往,兩人用手機拍下私密片後結果影片外流,炎亞綸遭到起訴,地院日前宣判炎亞綸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檢方並未提出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回顧案發經過,去年6月,耀樂提告炎亞綸在他未成年時期,違反他的意願拍性影片,還將影片散布供人觀覽,炎亞綸辯稱「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影片,不知影片為何外流」,不過士林地檢署認定,炎亞綸涉犯「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2罪嫌起訴,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士檢認定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耀樂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審查認為檢方調查完備,駁回再議,炎亞綸獲不起訴確定。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獲被害人原諒,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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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獲被害人原諒,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