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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彥澧上午出席市長盧秀燕主持的市政會議前,被媒體攔下詢問此事,針對報導內容,他主動發出4點聲明:
一、本人完全沒有被諮詢索要姊姊律師費用。
二、報導中引用對話框,但我不認識當事人,對於指涉我與律師互動的相關依據,我完全不清楚。再仔細看對話內容,另一人問有關律師費問題,證人回答「好像有」、但「不清楚費用狀況」,所謂被引用的證據,能是「好像有、我也不清楚」嗎?
三、我和姊姊都認識羅盛德律師,她找律師和我無關,不是我介紹的。
四、很遺憾鏡週刊用斬釘截鐵、肯定式的報導手法,指控我早就知情、還付了律師費云云,個人覺得非常荒謬。昨天接受採訪時已明確說明,但鏡週刊沒有負起責任做相對報導,還是用標題殺人的方式對我指控,個人非常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