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消費者看屋或購屋前必須破解代銷話術,避免荷包大失血、變成冤大頭。(示意圖/家庭消費中心提供) ▲消費者看屋或購屋前必須破解代銷話術,避免荷包大失血、變成冤大頭。(示意圖/家庭消費中心提供)](https://media.nownews.com/nn_media/thumbnail/2024/06/1718873290881-4f5b536f3b09453e92d95f7e52cef93e-500x294.webp?unShow=false&waterMark=false)
舉例來說,購屋族小美買了總價1000萬元的房子,已先支付150萬元給建商。若建商每延遲一天完工,就要支付750元違約金;若延遲達3個月,消費者除了可要求解約、退還已繳款項外,建商還要支付150萬元的違約金。
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又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給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新台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