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今(27)日公告,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核有延遲發布重大訊息,違反重大訊息申報及內部控制規定,處以10萬元違約金。
證交所指出,如興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核有延遲發布重大訊息、資金貸與他人及多筆背書保證超限,長期未能改善暨未能定期取得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經查已違反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第 1 項第 22 款之情事,暨
有「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 9 條第 2 項之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10 萬元,並函知如興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依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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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 9 條第 2 項之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10 萬元,並函知如興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依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