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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告業別的受僱勞工(包括全時勞工,或有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且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今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可於減班休息日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辦系統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補貼請領月數合併第1次公告辦理期間最長為12個月。
勞動部說明,薪資補貼計算方式為: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個月至前3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的50%發給(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新臺幣(以下同)9,200元。例如某全時受僱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前1個月至3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5,800元,與雇主協商減班休息期間實際協議薪資為3萬元,可依規定每月申請薪資補貼7,900元[=(45,800元-30,000元)×50%]。
至於未符合本次公告適用行業之勞雇雙方如有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情形,可運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在職勞工免費參加事業單位辦理、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或委辦的職業訓練課程,並可在勞保投保薪資差額範圍內,依實際參訓時數請領訓練津貼,比照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每月最高100小時,以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對於企業則可補助辦訓費用最高190萬元。
![勞動部僱用安定措施 ▲勞動部僱用安定措施。(圖/勞動部)](https://media.nownews.com/nn_media/thumbnail/2024/06/1719484446882-a78add21e5f6445f97e139481afa2d5e-300x500.webp?unShow=false&waterMark=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