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監察院也提出三項理由,第一,「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
監察院續指,第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監察院最後提到,第三,人權乃普世價值,全體國人均應守護,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斲傷我國長期以來戮力護衛有成之人權保障形象。
李俊俋強調,立法院透過修法,將分給監察院的調查權,分給司法院的司法偵查權,通通拿到立院去,用修法達成修憲效果,造成憲法上權力分立爭議。
李俊俋直言,這已經影響監察院行使職權,如果沒有調查報告,就沒有糾舉、糾正,本次修法沒有規範立法院的調查範圍、對象,更沒告訴大家與監察院調查界線畫在哪,這和釋字585完全不一樣。
李俊俋認為,民主就是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現在立法院修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45條、第47條,將原來屬於監察、司法權力通通拿到立法院,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也規定,調查委員會中,證人要請律師還要主席同意,甚至連保持緘默沒有規範,叫你答就必須答,「可以這樣做嗎?這樣沒有違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