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遭起訴,2015年1月遭到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停審。北院認為,陳水扁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日前判決免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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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書指出,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獲得台北101董事長,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二審審理時,發現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及洗錢,台北地檢署偵辦後,1月19日依洗錢罪在起訴陳水扁,同月26日移送北院,後來因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北院日前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從95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個月25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