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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法院認為邱女明知兒子年幼,居然下如此重手,判刑2年10個月。邱女不服,全案上訴二審,邱女表示自己當時僅20歲,在意識不夠成熟的情況下,生下2個孩子,又因與婆婆關係長期不睦,才會一時失意,打傷兒子。
二審法院認為,邱女應知兒子當時腦部發育尚未完全,居然猛力毆打兒子頭部,不僅造成腦萎縮、頭骨骨折等傷害,且視力和腎臟功能受損,日後的負面影響無可估量,故決定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則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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