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廟東夜市一家販售美容商品的店家,常因帶消費者入店推銷保養品,衍生消費糾紛,無論法制局如何宣導,業務總有辦法打出法律擦邊球,逼得市府提出《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首創「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新制度,昨天議會三讀通過,未來若再頻繁發生消費爭議,市府就要到店裡張貼「消費警訊公告」,且30日內不得撕下或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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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昨(18)日於市議會三讀通過,將於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內容主要針對業者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模式,規定必須告知消費者分期付款或貸款的相關資訊,並提供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另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卻未妥適處理的業者,市府將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於營業場所30日。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將被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市府修法的動機,來自豐原廟東夜市一家販售美容商品的店家,已改名多次的業者與資融公司合作,光是去年下半年消費爭議就高達15件,今年前5月全市美容類消費爭議136件,這家業者就占了17件。消費者指控業者以儀器已拆封檢查、實體店面販售為由拒絕解約退費,且單筆消費爭議多在20萬元以上,金額最高達51萬元,年齡層從20幾歲女孩到60幾歲阿嬤都有。

▲台中市政府多次宣導提醒,但該家業者的消費糾紛仍增無減。(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4.06.19)
▲台中市政府多次宣導提醒,但該家業者的消費糾紛仍增無減。(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4.06.19)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過去遇到攸關消費者權益重大損害時,市府會發布警訊提醒,但有時民眾沒接收到資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導致效果有限,因此修改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增加在營業處所公告張貼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在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