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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審理期間,王女否認犯行,並稱因丈夫家暴對她造成巨大痛苦,事發時只是想讓對方感受痛苦,並沒有殺害丈夫的故意,最終被法官判處13年徒刑。
上訴後法官認為,一審時王女否認犯嫌,在法院闡明殺人的故意後,她才轉而承認殺人犯行,但在高分院又再度否認犯行,所述前後不一,難認有真誠的悔意,因此雖王女構成自首,不過不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故加重改判1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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