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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說,當選者被落選者陣營仇恨動員罷免時,很有可能獲得25%的罷免票數而被罷免,仇恨力量大,原來支持者再投票意願不會太高,當選需要36%選票,罷免只要25%的選票。
趙少康說,以實際數字解釋,假定某選區全體選民100萬人,投票率70%投出70萬票,當選需要35萬1票或更多,落選者拿到35萬差1票或更少。罷免時只要有25萬1票投罷免,且多於反對罷免者,原當選人就會被罷免,當選需要35萬1票,罷免我只要25萬1票,差10萬票,合理嗎?
趙少康說,我國公職人員現在都是四年一選,沒有萬年公職,定期改選就是定期淘汰,為了政治的安定性,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不應該動輒發動罷免,尤其是輸不起的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選罷法》應該立即修正,「罷免票數需要多過當選票數,我10萬票當選,你就不能夠用9萬票甚至更少罷免我,必須用10萬票以上罷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