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屏東縣議員王景山,與兒子王琮荃、合夥人莊杰龍,經營財夯廚餘回收公司,卻違法在屏東多處地區,濫倒近300車次的堆肥廚餘,觸犯廢棄物清理法,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3人犯案情節重大,判處王景山、莊杰龍1年10月、王琮荃1年9月。本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據了解,王景山等人標得新北、高雄等地數百萬元的堆肥廚餘採購案,因公司人員不足及設備故障,竟自2021年11月起至隔年1月,將未處理的廚餘丟棄在高樹、九如、長治等鄉,總計298車次。屏東地院一審,為3人認罪有悔意,輕判1年2月至1年4月,並予緩刑。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認為3人犯案情節重大,甚至還企圖翻供脫罪,因此加重改判,也不予緩刑。最高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全案定讞。而王景山的議員職權,於宣判日一併遭解除,王景山最新回應仍表示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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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二審,高院認為3人犯案情節重大,甚至還企圖翻供脫罪,因此加重改判,也不予緩刑。最高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全案定讞。而王景山的議員職權,於宣判日一併遭解除,王景山最新回應仍表示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