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6)日舉行例行性院會,上午9時突新增議程,對於昨日收到國會改革法案函文,今日將討論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之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出覆議,並提出4點說明,強調經研議結果,認為法案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對於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今日上午9時突新增議程討論覆議,會後提出4點說明,首先立法院昨日函文,旨揭兩案修正條文分別依據民眾黨團等,以及立委傅崐萁等52人及翁曉玲等19人擬具之提案併案審議,經提報該院第11屆第1會期第 15 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通過」,並已咨請總統公布。
其次,旨揭兩案全部條文,經研議結果,有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
第三,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最後立院表示,綜上,本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政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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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旨揭兩案全部條文,經研議結果,有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窒礙難行之處。
第三,又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最後立院表示,綜上,本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政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