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分別從每月原來24萬元增加至32萬元、8萬元增至16萬元;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直轄市議員從現行2萬元調高至4萬元、縣(市)議員從9千元調高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從3千調高至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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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議員聘用助理制度、調增地方民代助理補助費與為民服務費、增訂村(里)長春節期間加發1.5個月事務補助費,在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20%。

這次修正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分別從每月原來24萬元增加至32萬元、8萬元增至16萬元,並再外加助理補助費總額20%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費用。

同時要求議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避免詐領費用發生,又為增加議員聘用助理彈性及兼顧議員問政品質,聘用助理人數修正為直轄市議員至少6人、縣(市)議員至少2人,並放寬議員可聘日薪制助理,但每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助理補助費總額的4分之1。

本次調高的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直轄市議員從現行2萬元調高至4萬元、縣(市)議員從9千元調高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從3千調高至5千元。

另一併修正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研究費參照標準納入主管加給,降低與六都議員的制度差異,而上述調整項目均依原本法令規定由地方政府負擔。

此外,修法增訂於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初估經費約5億9,500萬元,由內政部自114年起編入年度預算支應。另這次修法針對任滿6屆且年滿65歲的村(里)長,亦增訂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內政部也將研訂該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三讀。(圖/翻攝自第五條附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三讀。(圖/翻攝自第五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