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身高為158.9公分,差距規定160公分1.1公分,因此遭取消消防員受訓資格,提起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1)日下午做出宣判,判決該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應自即日起至1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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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在2018年考上消防員後,前往南投受訓,不過卻在受訓期間複檢出身高未達160公分,不符合規定,因此被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表示,當年是因為媽媽生病才想投入救人工作,沒想到因為身高無法實現,她為了實現當消防員的願望,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最終陳女聲請釋憲。

據了解,陳女參加民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根據報考資格規定,非原住民女性要160公分、男性165公分;原住民男性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憲法法庭今年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根據判決指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