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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通訊監察處今表示,調查局執行犯罪偵查及協助各執法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係依法院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執行,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接受院、檢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之監督。有關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則依據同法第11-1條向檢察官聲請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方得依據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資料。
調查局強調,調查局均恪遵法令以個案聲請核發監察書或調取票後辦理通訊監察,絕無針對特定地域範圍、使用者年齡、族群進行任何大數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