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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倫到案後供稱,確實有違反女方意願襲胸猥褻等,但否認有強制性交,僅坦承強制猥褻。被害人出面證稱,當時被陳凱倫抓著肩膀、強拉進廁所內,遭陳襲胸猥褻之後又被逼口交,她過程中不斷掙扎抵抗,陳凱倫還回覆「拜託一次就好」,之後用力逃脫報警,但也讓她身心受創。
二經士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事證明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陳凱倫1年8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合議庭認陳已深感悔悟,於案發後立刻道歉並冀求原諒,足見確已深刻反省自身過錯,但在未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難以宣告緩刑,故改判為1年6個月有期徒刑。
全案上訴最高院,法官維持二審見解,駁回陳凱倫上訴,全案定讞。4月30日,陳凱倫前往士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之後抵達台北監獄服刑,入監編號為「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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