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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法院審理,一審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1年6月有期徒刑,阿豪提出上訴,稱已與女子達成和解金額,並獲得對方原諒,目前還在持續還款。阿豪表示寫下悔過書,稱自幼家貧、無法升學,後來又在工地受傷,導致右半邊手腳萎縮、行動不便,內心自卑、不平衡才犯下大錯,對女方深感抱歉,希望能夠給予緩刑。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判處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依照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也要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等符合公益目的的團體,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動服務,並接受8場次的法治教育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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