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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透露,星圓通訊稱,基於新合約中分潤制度及商業條件改變,以致最終決定終止合作,並不排除尋求其他電信業者合作在台灣提供服務,星圓通訊4月12日提報終止營業申請。
NCC審議,該公司所提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為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星圓通訊須於5月底前完成依電信管理法第19條規定通知使用者終止服務之通知,並每週彙報已移轉用戶數量(含攜碼情形、辦理終止服務數及剩餘客戶數等),確保此期間順利營運不中斷,對於消費爭議事件,應指派專責單位或專人處理用戶爭議。另外NCC也請其他電信事業自主提供多元資費方案,供星圓通訊用戶選用。
NCC強調,為因應電信市場快速轉變,本會將持續關注零售及批發市場變化,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