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內容包括禁止官員反質詢、增訂藐視國會罪等,行政院長卓榮泰表明,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研擬提覆議。覆議與復議不同,覆議是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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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若行政院確定提覆議,將是憲政史上第14次。過去立法院曾決議廢止核四、三讀通過《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政院也都提出過覆議。

過去歷次覆議狀況如下:

一、省政府組織法修正案(1948年12月3日),時局變異,無結果。

二、臨時財產稅條例(1948年12月10日、30日),時局變異,無結果。

三、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全案修正條文(1954年11月23日),行政院勝。

四、勞動基準法第84條修正案(1990年10月17日),行政院勝。

五、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修正案(1993年10月1日),行政院撤回覆議案。

六、核四覆議案(1996年10月18日),行政院勝。

七、漢翔航空工業服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1997年7月28日),行政院勝。

八、財政收支畫分法第8、16-1條修正案(2002年2月19日),行政院勝。

九、公民投票法覆議案(2003年12月19日),立法院勝。

十、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2004年9月14日),立法院勝。

十一、農會法46條之1、漁會法49條之1(2007年6月12日),立法院勝。

十二、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2013年6月13日),行政院勝。

十三、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2014年1月28日),行政院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