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4)日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相關條文的調查權部分,今日二讀通過立院進行調查權時,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調查人員、工作人員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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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二讀通過的條文,包括50條之2的立院進行調查權時,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52條調閱報告書未提出前,調查人員、工作人員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揭露,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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