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藝人李珮菁,向嘉義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林姓前夫返還不當得利1800多萬元,案經嘉義地院審理,認為李珮菁無法舉證證明款項的存在、來源,也無法說明是否曾交錢給林男保管,遭法官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李珮菁主張於2008年、2009年間,林姓前夫以她行動不便、會被人騙錢為由,提議幫忙保管財物,且若不同意就會大發脾氣,她無奈之下陸續匯款1300多萬元、150萬元,到林男的個人帳戶,之後林男又說要幫她保管錢,她又匯款350萬元至兩人的共同帳戶。而李珮菁指控,約1年之後她要求林男還錢,卻僅收到67萬現金,2人離婚之後決定提告,要求林男返還不當得利,總計1800多萬元。
對此林男駁斥,主張1300萬元是經過雙方同意,才匯進他個人帳戶,並非透過不當手段,當時兩人未離婚,因此協議將錢用於家中開銷,且財產、債務都是共同負擔,後來李珮菁要求歸還剩餘的錢,他也如實歸還,並主張不知情150萬元和350萬元這2筆款項。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李珮菁交付金錢的原因,有贈與或是支付家庭生活費等多項因素,難以認定她交付金錢給林男,是出於林男要求幫忙保管款項,加上李珮菁無法提出,雙方有成立金錢保管關係之證明,也未舉證上述款項的存在、來源,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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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林男駁斥,主張1300萬元是經過雙方同意,才匯進他個人帳戶,並非透過不當手段,當時兩人未離婚,因此協議將錢用於家中開銷,且財產、債務都是共同負擔,後來李珮菁要求歸還剩餘的錢,他也如實歸還,並主張不知情150萬元和350萬元這2筆款項。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李珮菁交付金錢的原因,有贈與或是支付家庭生活費等多項因素,難以認定她交付金錢給林男,是出於林男要求幫忙保管款項,加上李珮菁無法提出,雙方有成立金錢保管關係之證明,也未舉證上述款項的存在、來源,因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