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間,新北市吳姓男子與印尼籍女子娜娜(化名)結婚,未料娜娜於2003年7月間,趁倒垃圾之際人間蒸發,吳男隨即到警局報案協尋,直到2007年才找到離家的妻子,但娜娜卻表明不願回家,2人之後分居長達17年,吳男心灰意冷之下,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判准2人離婚。
據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娜娜結婚後,女方於2003年6月間突然離家出走,之後被警方找回來,但娜娜返家後對丈夫吳男態度冷淡,於2003年7月間,某次倒垃圾時再次離家出走。2007年娜娜被尋獲,但她表明「不想回家」,與丈夫吳男分居至今長達17年,吳男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案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2人分居多年、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且2人均沒有繼續維繫婚姻的意圖,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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