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間,彰化縣一名林姓男子,不滿女兒工作表現不佳,先是當街痛甩女兒耳光,還要求她在室外寒流氣溫僅10度的情況下,身穿薄衣、內褲站在戶外罰站,造成女兒出現低溫症一度命危。案經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林男7年6個月;但二審高院認為,林男行為僅構成傷害罪,加上女兒也撤告希望給父親機會,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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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起訴書指出,林男知悉女兒工作的早餐店老闆,指女兒工作時經常偷東西與偷喝飲料,不滿其工作態度,林男遂於晚間接送女兒時,當街毆打並朝女兒甩巴掌,造成其胛骨骨折、肝撕裂傷、全身多處擦挫傷。之後林男不顧外下雨、寒流低溫僅10度,命女兒脫掉外套與褲子,穿薄長袖與內褲在戶外罰站2小時,造成女兒低溫症體溫只剩下26度,出現橫紋肌溶解及急性呼吸衰竭,送醫搶救撿回一命。

院方依規定通報警方,林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彰化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他7年6個月徒刑。林男上訴二審,坦承毆打女兒但無殺人犯意,表示是因不滿女兒被老闆指控偷東西等,加上當時剛離婚,情緒失控才會動手。

案經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林男確實是因為女兒工作問題,才會動手打人、強逼罰站,事後有讓女兒穿回外套,並送醫治療,並非完全棄之不顧,客觀上難認有殺人故意。二審法官認為,根據雙方證詞及醫院報告等,林男行為只構成傷害罪,考量到林男女兒一審撤回告訴,認定林男僅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因此改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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