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NCC決議附附款,台灣大哥大應限期繳回超頻的頻寬,先前台灣大哥大申請展延,但今(15)日NCC駁回,並提醒,若7月起仍然持續發射頻率,最高可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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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案經NCC決議附附款通過後,先前台灣大哥大全體認為繳回頻譜附款於法無據且窒礙難行,讓用戶權益受到影響,申請展延履行期限。

今NCC表示,台灣大哥大於4月17日申請展延前揭附款的履行期限,查該公司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餘地,該公司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112年1月18日第1050次委員會議以附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NCC專門委員黃睿迪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說明,若台灣大哥大逾期未繳回,首先是違反發射頻率,將由數位部處置,NCC則可依《行政執行法》處以5000元至30萬元怠金,且可連續處罰,若7月1日起台灣大哥大仍在發射頻率,可依照《電管法》52條與75條,處以最高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