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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3月底陳小姐的銀行帳戶並沒有入帳給付,4月底她收到勞保局公文,稱「自3月起,按月於次月底前發給老年年金給付」。說明欄中並註明她在3月1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所以必須4月底才能領到給付。
但公文內容與原本應在2月29日申請生效、3月底前入帳的預定時程不符。陳小姐打電話詢問勞保局台中市辦事處,接電話的人卻稱「電腦系統沒有113年2月29日,故以次日3月1日代替」。對於她質疑將因此少領一個月的給付,辦事處以「這是台北核定的」,要她打電話問台北本局,
陳女再與勞保局連絡,對方要求她填具「勞保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走救濟路線追討給付。雖然權益得以維持,但她覺得太離譜,因此向張耀中反映此事。
張耀中強調,此案問題顯然出在「勞保局的電腦系統沒有113年2月29日」,勞保局理應主動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卻地方推給中央、中央再要求當事人走繁瑣的救濟程序,這種態度讓民眾無法接受。他呼籲生日是2月29日的民眾,別只顧著抱怨4年才過一次生日,更要好好檢視自己與公私部門的權利義務關係,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虧大了。
勞保局說明,有勞工誤以為滿60歲當日離職退保,即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資格,其實是在離職退保第2天,才符合請領老年年金送件資格。因此,陳火姐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年金給付於4月起入帳。但張耀中表示,陳小姐是在2022年2月28日於原上班公司離職,依照一般公司行號的習慣,退保會在同一天),並非2年後的2月29日才離職,且依民法明文規定,2024年2月29日滿60歲並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