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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認為,元大銀行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以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也未建立妥適的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行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不僅如此,銀行局表示,元大銀行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但此案林姓行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核有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因此,金管會除依銀行法開罰元大銀400萬元罰鍰,並要求元大銀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此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違法失職人員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