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東西」救不了徐巧芯!律師:洩密罪卻證明確、別拿它當遮羞布

▲律師黃帝穎以判例表示,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涉犯洩密罪十分明確。(圖/資料照片)
▲律師黃帝穎以判例表示,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涉犯洩密罪十分明確。(圖/資料照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公開台灣與捷克簽訂的援助烏克蘭計畫的機密文件,遭外交部告發洩漏國防機密,然而徐巧芯辯稱捷克外交部國際期刊早已揭露資料。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捷克期刊救不了徐巧芯,最高法院的洩密罪判早已決打臉徐巧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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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帝穎指出,徐巧芯辯稱捷克外交部國際期刊早已報導相關內容,但經外交部比對捷克期刊,明確指出「兩國政府不曾將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約文對外公開」。簡單來說,徐巧芯洩密的內容,超過捷克國際期刊及台灣的公開資訊,仍是洩密。

律師黃帝穎舉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5954號判決「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徐巧芯雖然可以抗辯捷克期刊已經有公開資訊,不是秘密。但因徐巧芯洩漏內容超過國際期刊範圍,洩漏了兩國未曾公開的台捷備忘錄及內容,因此仍屬於洩密罪範圍。

律師黃帝穎進一步指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之義務。」

律師黃帝穎直言,徐巧芯受文外交部公務機密文書,為有保密義務的公務員,竟然在未經解密的情況下,擅自於網路及記者會洩漏機密文書之一部,更以記者會及媒體受訪等方式散佈「應秘密」消息,依據最高法院判定洩密罪實務見解,足認徐巧芯犯刑法洩密罪甚明。

律師黃帝穎強調,徐巧芯洩密罪證明確!刑法第132條洩密罪本來就是地檢署管轄、國民黨別拿捷克期刊當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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