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已正式開跑,不僅自住的房屋租金可以抵稅,財政部表示,子女在外求學所繳的住宿費、校外租房支付的租金收入,也可以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最高上限為12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12萬元為限。不過,若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萬元列報部分,也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就可以憑註冊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倘若是在校外租屋,則是提供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證明影本為佐證文件,即可申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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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萬元列報部分,也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就可以憑註冊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倘若是在校外租屋,則是提供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證明影本為佐證文件,即可申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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