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日前因公布外交部與捷克合作援助烏克蘭相關密件,遭台灣基進與外交部提告,北檢已分案「他字案」偵辦,並將徐巧芯列為被告。但新聞稿中「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等文字,讓部分人士認為徐巧芯洩漏的不是機密。對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那段文字只能代表該文件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密件,因此適用《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王定宇指出,徐巧芯涉洩密案已經開始查辦了,並指出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混淆了某些人的認知。
王定宇進一步分析,如果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定宇直言,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王定宇認為,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他也強調「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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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進一步分析,如果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定宇直言,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王定宇認為,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他也強調「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