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趨緩,進醫院不用再戴口罩!疾病管制署今(8)日表示,考量到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可控,加上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自5/19起取消醫院、老人福利機構強制戴口罩規定,改為僅建議配戴,不再具有強制性,也意味著已實施1254天的醫院口罩令將走入歷史。
自疫情以來,醫療院所為第1波列入必戴口罩的8大場所之一,儘管疫情趨緩,許多場所已經開始解綁口罩令,但目前醫療機構、醫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仍持續列為強制配戴口罩的指定場所。
疾管署表示,今日經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專家會議,經過2個小時討論後決議,考量國內疫情持續穩定可控,且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原「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將於5/19停止適用。
疾管署表示,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應配戴口罩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配戴口罩的新常態,參考WHO、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在今年5/8提前在會議中討論,調整相關管制措施中,民眾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配戴口罩建議,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
疾管署表示,若民眾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但若必要進入也應在症狀期間或症狀緩解5日內配戴口罩。另過去一週與曾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或有免疫力低下、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等,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配戴口罩。
疾管署表示,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配戴口罩的民眾,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執行手部衛生,降低傳播風險。
針對醫療照護機構,疾管署建議,工作人員應遵守標準防護措施,照護疑似或感染COVID-19病人應視其執行醫療照護處置項目及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並視疫情風險或食物需求,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防護和護目裝備時機。醫療照護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實施感染員控制措施,訂定配戴口罩情境及場域管理規範。
疾管署強調,口罩規定雖鬆綁,民眾生活回歸常態,但仍應持續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習慣,並呼籲儘速踴躍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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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表示,今日經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專家會議,經過2個小時討論後決議,考量國內疫情持續穩定可控,且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原「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將於5/19停止適用。
疾管署表示,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應配戴口罩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配戴口罩的新常態,參考WHO、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在今年5/8提前在會議中討論,調整相關管制措施中,民眾與醫療照護工作人員配戴口罩建議,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
疾管署表示,若民眾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但若必要進入也應在症狀期間或症狀緩解5日內配戴口罩。另過去一週與曾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或有免疫力低下、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等,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配戴口罩。
疾管署表示,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配戴口罩的民眾,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執行手部衛生,降低傳播風險。
針對醫療照護機構,疾管署建議,工作人員應遵守標準防護措施,照護疑似或感染COVID-19病人應視其執行醫療照護處置項目及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並視疫情風險或食物需求,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防護和護目裝備時機。醫療照護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實施感染員控制措施,訂定配戴口罩情境及場域管理規範。
疾管署強調,口罩規定雖鬆綁,民眾生活回歸常態,但仍應持續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習慣,並呼籲儘速踴躍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