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7)日宣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最快第4季前上路,除有助擴大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亦可滿足上市櫃公司員工及原股東認購公司現金發行新股的資金需求,,也為台股添資金活水,協助上市櫃公司籌資作業順利完成。
金管會今日公布的「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4大修正重點,包括一、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以擴大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種類;二、增訂不得受理為擔保品的種類,包含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的約定事項。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擬訂。
過往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若有意在發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或現金增資(SPO)時認購新股,因缺乏資金,多半僅能找銀行借款,如今金管會將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未來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要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或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或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將可以新股作為擔保,向券商借款。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待金管會完成法規預告及後續行政作業,預估最快第4季前或今年底前可上路,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的擔保品價值除以借貸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比率,未來將由證交所進一步訂定,不排除參考現有上市櫃股票融資規定。而目前有22家券商向金管會申請開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待此次法規順利完成修正,即可逕行辦理認股借貸。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的約定事項。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擬訂。
過往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若有意在發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或現金增資(SPO)時認購新股,因缺乏資金,多半僅能找銀行借款,如今金管會將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未來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要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或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或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將可以新股作為擔保,向券商借款。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待金管會完成法規預告及後續行政作業,預估最快第4季前或今年底前可上路,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的擔保品價值除以借貸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比率,未來將由證交所進一步訂定,不排除參考現有上市櫃股票融資規定。而目前有22家券商向金管會申請開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待此次法規順利完成修正,即可逕行辦理認股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