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於網路貼文,高雄市1名柳姓男子駕車外出用餐於路邊欲停車時卻發現空車格已遭李男以「人身佔位」,雙方發生爭執,轄區員警獲報後隨即趕赴現場查處,警方表示,人身佔車位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至於人身佔位的李男堅持向提恐嚇告訴警方也一併依規定受理後函請地檢署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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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於5月5日17時50分許獲報,在三民區同盟三路與德裕街口有停車爭執請求協助,轄區三民所警網立即趕赴現場查處。經瞭解,李男欲至附近餐廳用餐,發現路邊有停車格位便先行以人身佔用,而柳男則駕車欲停入該停車格位,雙方遂發生爭執。

員警到場釐清後,李男人身佔用停車格位一節,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妨礙交通者,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該分局依規定予以開單舉發。

惟李男事後指陳渠站在停車格位時,柳男駕駛自小客車向其逼近,故李男堅持向柳男提恐嚇告訴,該分局一併依規定受理後函請地檢署參辦。

三民第一分局呼籲,以人身搶佔車位的行為,容易造成交通及自身安危,用路人應互相尊重,共同打造更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