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日電)內政部空勤總隊柯姓士官長於彭佳嶼海域執行救援殉職,家屬提國賠,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賠1138萬餘元。空勤總隊表示,深感遺憾,但為保障應有權益,將繼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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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勤務總隊透過新聞稿表示,此判決對全國救災機關執行人員冒著生命危險搶救立場上,無疑是重大影響,更是對工作士氣一大嚴重打擊,為保障應有權益,將繼續提出上訴。

空勤總隊提出數據,自民國93年成立起迄今年4月底,共執行緊急空中救難(援)2萬8662架次,救援人數高達8223人。期間不計次數都是在包含惡劣天候、地形地物多處障礙、油料不足安全存量或天色昏暗等高度危險環境下的不利條件,始終以救人第一為己任。

全案緣於基隆彭佳嶼海城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救援事故,一艘蒙古籍貨輪上船長因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經向海巡署求救,由於海象不佳,改由空勤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號機執行緊急醫療吊掛任務,但救援時卻造成36歲柯男頭部撞擊海面不幸殉職。

柯男的妻子、母親及2名女兒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空勤總隊須賠新台幣1319萬餘元;雙方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以「空勤總隊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國賠案成立,空勤總隊需賠償1138萬餘元。(編輯:孫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