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日前拋出修改《勞基法》,主張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成引發熱議,對此民進黨立委郭昱晴表示,只要是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薪資就至少要滿足法定的最低基本工資,簡而言之試用期薪資不能被打折,反觀藍委提案完全照抄中國版本,直接不演了?狠酸「整個黨好像從來沒有出社會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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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為五一勞動節,郭昱晴首先感謝各行各業辛苦的勞工為台灣的付出,對於藍委提出《勞基法》修法,說明國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曾明文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50日」,經1997年修正刪除後,現行勞動法規已無試用期間相關規範。

郭昱晴解釋,只要雙方為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那麼薪資部分就至少要滿足法定的最低基本工資。試用期間應該與一般勞動契約無差異,簡而言之,試用期間的薪資不能被打折,即使雇主在試用期屆滿後,如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必須符合《勞基法》,並應發放資遣費。

郭昱晴指出,但昨天看到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針對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成以上。完全照抄中國的版本,直接不演了?她質疑,如果真的要保障勞工的權益,怎麼能同意讓資方在員工試用期間給8成薪水?

郭昱晴表示,事後藍委吳宗憲提到,「使用試用期的公司『還是』可以給予全薪」,但本來就應該給予全薪,狠酸「整個黨好像從來沒有出社會工作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