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八八會館之亂的「洗錢大亨」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賭博網站、地下匯兌洗錢217億元,去年8月在泰國遭遣返回台,複訊後收押,直到23日終獲5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戴電子腳鐐8個月;親信張旭昇則獲3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新北地檢署將以四大理由提起抗告,認為金額過低,無法阻止棄保潛逃目的,認為應將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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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檢抗告理由如下:

一、被告郭哲敏、張旭昇於本案均係通緝到案,原有逃亡之事實。

被告郭哲敏在境外資產雄厚,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且遭緝獲時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亦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的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並在國外生活。

二、避免被告影響證人證述。

被告郭哲敏、張旭昇為本案賭博、地下匯兌、洗錢犯罪集團之首腦,前已有滅證之事實,而依本案目前之審理計畫,證人詰問至少至113年6月7日,本案審理迄今僅訊畢6名證人,與本案交保裁定列於附表、禁止被告2人接觸騷擾之40餘人,人數相差懸殊,被告2人有對證人騷擾、施加暴力,影響證人證述之強烈動機,並有高度串證之虞。

三、法院交保相關措施,無法防止被告2人逃亡及勾串證人。

新北地院裁定被告2人交保及上開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2人與勾串證人及同案被告,亦無法防止被告郭哲敏破壞監控設備、及防止被告2人以偷渡等方式棄保潛逃,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禁見必要。

四、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必要,如法院仍欲交保,建請提高具保金額。

被告郭哲敏、張旭昇經新北地院裁定交保後,旋均辦畢交保,加以被告2人財力雄厚,並透過本案獲取鉅額犯罪所得,縱不羈押被告2人,新北地院諭知被告2人交保5,000萬元、30萬元顯均過低,無法達到阻止被告2人棄保潛逃目的,故應將被告郭哲敏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將被告張旭昇交保金額提高至700萬元以上,並對被告張旭昇施以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始能達到防止被告2人棄保潛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