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言詞辯論,台灣共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認為死刑剝奪生命權、生命尊嚴,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而其中,年齡最高的死囚,是現年72歲的王信福,他被認為犯下台灣首起殺警命案,但由於出庭證人證詞前後矛盾不一,且應提供的相關證物錯誤連連,再加上疑似警方逼供刑訊等消息,判死依據僅是共犯陳榮傑之證詞供述,而之後陳榮傑又槍決伏法,死囚王信福也被認為是台灣「最大冤案」。
王信福出生嘉義市,父親早亡,年輕時因頭髮太長、深夜在外遊蕩等原因,被警察依《違警罰法》拘留,甚至被認定是「流氓」,被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依《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移送管訓。1990年8月10日,王信福與友人李慶臨、陳榮傑等人,到嘉義市「船長卡拉OK」歌唱飲酒,因兩度沒有點到歌曲心情不悅,當時在場的還有時任嘉義長榮派出所警察黃鯤受、北興派出所警察吳炳耀,2人於結束勤務後到此吃消夜。部分證人供述,李慶臨從外面拿來一把手槍交給陳榮傑,陳榮傑則持槍殺害黃鯤受、吳炳耀。
案發之後眾人紛紛鳥獸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成立「0810專案小組」偵辦,第一次警訊筆錄,卡拉OK店服務生洪清一指出,當時現場有兩桌顧客,並目擊槍手、年僅18歲的陳榮傑獨自開槍,由於警方懷疑槍手背後有共犯,因此連續偵訊洪清一至隔日清晨4時。之後專案小組查出幾位酒客身份,並鎖定李慶臨、王信福、陳榮傑,後續洪清一再到警局製作第二份筆錄,這時警方已認定「王信福是案件主謀」,在偵訊時出現壓迫性質的問話。
等到洪清一第三次製作筆錄,又出現了「交槍說」,指王信福接過手槍交給陳榮傑,授意其向黃鯤受與吳炳耀各開1槍,但在偵訊期間,卻傳出有酒客遭訊問,卻滾下樓梯緊急送醫,或是遭到長時間偵訊逼供等。同年10月間,李慶臨主動投案自首,但矢口否認有共同殺人罪行,其許多說詞與其他證人的說法不同;後續警方逮捕陳榮傑,其供稱李慶臨提供兇器、接應、湮滅證據、勾串證詞等,但對於王信福的供述卻前後矛盾,把開槍責任全推給王信福,聲稱王信福與員警爆發衝突,並將手槍交給他,「扶手肘」命令開槍等,之後又改口供稱與王信福各殺1人,不斷推翻證詞。
同年12月間,嘉義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王信福、李慶臨、陳榮傑,1991年2月9日,嘉義地院一審判決,李慶臨無故持有手槍,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刑2年6月;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法院認定王信福扶著陳榮傑手肘連開2槍,李慶臨取槍是因王信福與酒客有不愉快。之後檢辯雙方均上訴,高院二審開庭期間曾更換法官,二審辯論終結維持一審判決,李慶臨有期徒刑2年6月,陳榮傑死刑;1992年5月,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李慶臨判處5年有期徒刑,減刑2年6月;判決也認定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扶著手肘指向2名警員,命令朝黃鯤受、吳炳耀各射擊一槍。同年8月,最高院駁回陳榮傑上訴,死刑定讞。
案件發生後,王信福認為自己是有案底的「流氓」,覺得一定會被冤枉,不敢出面投案,之後因為傳喚、拘提未果遭通緝,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1992年8月20日,陳榮傑執行槍決,得年20歲,王信福認定被控為主嫌的他,無法在司法機關得到平反,因此潛逃出境到中國大陸長達16年,李慶臨則在服刑結束後離開台灣。之後王信福因在中國福建省發生交通事故,必須摘除左眼球,由於沒有合法身分只能看密醫,導致神經發炎,2006年10月10日,王信福使用假護照返台就醫落網。
王信福落網後,2006年12月18日,嘉義地院進行準備程序庭,但檢方卻沒有重新偵查蒐證,竟直接使用1990年起訴書、1992年判決書起訴,內容與先前判決幾乎沒有差別,對此王信福否認有殺人犯行,表示只對放歌錯誤略有微詞,沒有和警察或老闆發生口角衝突,但多年過去,當年的相關證人像是服務生洪清一等人早已去世,由於過去審判全靠警詢筆錄的供述性證據,因此王信福的辯護律師,傳喚當時王信福的女友及酒客等人出庭,許多人在法庭上的證詞對王信福有利,並推翻自己先前對王信福不利的證詞,甚至有人供稱遭刑訊逼供,因此依照警方指示製作筆錄。
離譜的是,當初陳榮傑供稱是王信福交付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卻函送一支「左輪手槍」至刑事局,要求鑑定手槍上是否留有王信福的指紋,而王信福案卷宗編目紀載,嘉義地檢察署有9卷卡式錄音帶,但卻離奇消失。2008年1月29日,嘉義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王信福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8月,二審高院判處死刑,期間,犯案用的「手槍」至今未釐清。高院更一審時,證人吳俊翰再次證稱被警察刑訊逼供,但製作筆錄的警察余松政、吳振輝則駁斥,同案被告李慶臨已離開台灣,傳喚未果。2009年8月25日,高院不採信吳俊翰說法,判王信福死刑。
20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王信福死刑定讞。王信福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歷次判決並未詳查及鑑定取槍殺人過程、犯案槍械指紋,亦未傳喚關鍵證人李慶臨到庭作證,判決無視對王信福有利的調查結果,大量使用警詢筆錄當作定罪證據,其中,認定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開槍殺人,是依據陳榮傑的陳述作為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但除了陳榮傑外,在場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亦沒有看到「扶手肘」 的動作,原先扣案的右輪手槍,在鑑定時變成左輪手槍,並從一審到更三審都沒發現錯誤。
王信福一案,自2011年至今,無數人權律師奔走,希望能聲請再審,並提非常上訴,但訴願均遭駁回,其後的行政訴訟、抗告亦遭駁回。2021年5月,台灣廢死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促,請最高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但被以卷宗遺失等理由拒絕受理。同年7月,人權團體宣布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串聯展開救援行動。同年11月,人權團體到監察院遞交陳情書,請求相關單位調查過失。2024年1月,王信福主張《中華民國刑法》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合併邱和順等死刑犯聲請進行審理。
王信福案由於主要證據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證據能力等,監察委員王美玉與高涌誠亦認為屬於冤案。王信福遭遇到的司法不公,與政治冤獄有類似特徵,包括有罪推定、疲勞訊問、刑訊逼供、無視辯護權及人權等,儘管之後調查結果對王信福有利,但王信福案並沒有匡正判決,而是繼續用未經對質詰問的證據定罪,其所有證據都出自證人的證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儘管沒有證據顯示王信福殺人或教唆殺人,但有串供嫌疑的證詞卻被反覆採用,多名證人申訴遭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但法官並未採納,王信福從案發到逃亡到判死,其中有諸多瑕疵值得探究。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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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洪清一第三次製作筆錄,又出現了「交槍說」,指王信福接過手槍交給陳榮傑,授意其向黃鯤受與吳炳耀各開1槍,但在偵訊期間,卻傳出有酒客遭訊問,卻滾下樓梯緊急送醫,或是遭到長時間偵訊逼供等。同年10月間,李慶臨主動投案自首,但矢口否認有共同殺人罪行,其許多說詞與其他證人的說法不同;後續警方逮捕陳榮傑,其供稱李慶臨提供兇器、接應、湮滅證據、勾串證詞等,但對於王信福的供述卻前後矛盾,把開槍責任全推給王信福,聲稱王信福與員警爆發衝突,並將手槍交給他,「扶手肘」命令開槍等,之後又改口供稱與王信福各殺1人,不斷推翻證詞。
同年12月間,嘉義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王信福、李慶臨、陳榮傑,1991年2月9日,嘉義地院一審判決,李慶臨無故持有手槍,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刑2年6月;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法院認定王信福扶著陳榮傑手肘連開2槍,李慶臨取槍是因王信福與酒客有不愉快。之後檢辯雙方均上訴,高院二審開庭期間曾更換法官,二審辯論終結維持一審判決,李慶臨有期徒刑2年6月,陳榮傑死刑;1992年5月,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榮傑共同連續殺人,判處死刑;李慶臨判處5年有期徒刑,減刑2年6月;判決也認定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扶著手肘指向2名警員,命令朝黃鯤受、吳炳耀各射擊一槍。同年8月,最高院駁回陳榮傑上訴,死刑定讞。
案件發生後,王信福認為自己是有案底的「流氓」,覺得一定會被冤枉,不敢出面投案,之後因為傳喚、拘提未果遭通緝,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1992年8月20日,陳榮傑執行槍決,得年20歲,王信福認定被控為主嫌的他,無法在司法機關得到平反,因此潛逃出境到中國大陸長達16年,李慶臨則在服刑結束後離開台灣。之後王信福因在中國福建省發生交通事故,必須摘除左眼球,由於沒有合法身分只能看密醫,導致神經發炎,2006年10月10日,王信福使用假護照返台就醫落網。
王信福落網後,2006年12月18日,嘉義地院進行準備程序庭,但檢方卻沒有重新偵查蒐證,竟直接使用1990年起訴書、1992年判決書起訴,內容與先前判決幾乎沒有差別,對此王信福否認有殺人犯行,表示只對放歌錯誤略有微詞,沒有和警察或老闆發生口角衝突,但多年過去,當年的相關證人像是服務生洪清一等人早已去世,由於過去審判全靠警詢筆錄的供述性證據,因此王信福的辯護律師,傳喚當時王信福的女友及酒客等人出庭,許多人在法庭上的證詞對王信福有利,並推翻自己先前對王信福不利的證詞,甚至有人供稱遭刑訊逼供,因此依照警方指示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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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王信福死刑定讞。王信福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歷次判決並未詳查及鑑定取槍殺人過程、犯案槍械指紋,亦未傳喚關鍵證人李慶臨到庭作證,判決無視對王信福有利的調查結果,大量使用警詢筆錄當作定罪證據,其中,認定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開槍殺人,是依據陳榮傑的陳述作為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但除了陳榮傑外,在場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亦沒有看到「扶手肘」 的動作,原先扣案的右輪手槍,在鑑定時變成左輪手槍,並從一審到更三審都沒發現錯誤。
王信福一案,自2011年至今,無數人權律師奔走,希望能聲請再審,並提非常上訴,但訴願均遭駁回,其後的行政訴訟、抗告亦遭駁回。2021年5月,台灣廢死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促,請最高檢察署重新審查案件,但被以卷宗遺失等理由拒絕受理。同年7月,人權團體宣布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串聯展開救援行動。同年11月,人權團體到監察院遞交陳情書,請求相關單位調查過失。2024年1月,王信福主張《中華民國刑法》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合併邱和順等死刑犯聲請進行審理。
王信福案由於主要證據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證據能力等,監察委員王美玉與高涌誠亦認為屬於冤案。王信福遭遇到的司法不公,與政治冤獄有類似特徵,包括有罪推定、疲勞訊問、刑訊逼供、無視辯護權及人權等,儘管之後調查結果對王信福有利,但王信福案並沒有匡正判決,而是繼續用未經對質詰問的證據定罪,其所有證據都出自證人的證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儘管沒有證據顯示王信福殺人或教唆殺人,但有串供嫌疑的證詞卻被反覆採用,多名證人申訴遭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但法官並未採納,王信福從案發到逃亡到判死,其中有諸多瑕疵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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