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4日電)陳姓男子服役卻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造成3死2傷,成為台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合議庭認定陳男雖坦承犯行卻態度消極,審理前2週才達成調解,不符減刑,今天判處3年6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22歲陳姓男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因量處刑度超過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要件。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陳男當時是職業軍人,軍中三令五申離營不得酒後駕車,陳男既是成年人,也知道酒後駕車面臨後果,沒有拒絕飲酒及搭載友人,也沒有其他不得已非要這樣做的因素,自然應該負責。
陳男雖坦承犯行,且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但處理事情態度消極,審理前2週才達成調解,合議庭不認為陳男有情堪憫恕情形,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不過,陳男沒有前科,受託駕駛,被害人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陳男,但參酌整個調解過程,陳男悔意及誠意尚有不足,不適合做過多有利考量,因此判處3年6個月。
陳男以現役軍人身分,去年1月1日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造成連同自己及車內乘客共3死2傷,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成為台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編輯:謝雅竹)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合議庭指出,陳男當時是職業軍人,軍中三令五申離營不得酒後駕車,陳男既是成年人,也知道酒後駕車面臨後果,沒有拒絕飲酒及搭載友人,也沒有其他不得已非要這樣做的因素,自然應該負責。
陳男雖坦承犯行,且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但處理事情態度消極,審理前2週才達成調解,合議庭不認為陳男有情堪憫恕情形,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不過,陳男沒有前科,受託駕駛,被害人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陳男,但參酌整個調解過程,陳男悔意及誠意尚有不足,不適合做過多有利考量,因此判處3年6個月。
陳男以現役軍人身分,去年1月1日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造成連同自己及車內乘客共3死2傷,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成為台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編輯:謝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