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控旗下新光人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的資本適足等級,加上公司所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讓資本適足率(RBC)提升至法定標準,金管會今(23)日開罰,包括要求公司調降新壽董事長魏寶生今年所有薪酬3成,為期1年。魏寶生也發出最新聲明強調,在權責範圍內已積極透過各種方式改善,但新光金是否增資,非他權責管轄,薪資對他而言乃身外之物,也非他在意之點,只是這裁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金管會更忽視他對新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也是他最感沉重與痛心之處,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魏寶生在聲明稿中指出,新壽為新光金全資持有的子公司,是否能進行增資,完全取決於母公司新光金時程而定,然他自接任新壽董事長以來,在權責範圍內,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作法。包括一、於新壽董事會提案進行增資,並於董事會報告與主管機關、母公司新光金溝通進度;二、於新光金董事會積極表達新壽增資需求及主管機關態度;三、積極推動轉型,從投資、商品、財務、不動產及業務面向,使新壽於2026年順利接軌2大國際制度。

只是,新光金是否增資新壽,並非他本人權責所轄,雖為新壽董事長,在新光金未有具體現金增資新壽時程之前,請問有何能為訂出新壽的具體現金增資時程?金管會這次命新壽調降他薪酬,完全忽視他本人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努力,更無視新壽在本人帶領下,2024年3月稅後純益達29.01億元,月增386.7%,累計稅後純益4.13億元,每股純益0.05元,營運狀況已轉正的良好狀況。

他更提到,行政行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即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這次金管會裁處命新光人壽調降他本人薪資,但新光金是否增資新壽,非本人權責所轄,裁處調降他本人薪資,如何能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金管會這次裁處亦同時限制新壽新增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並應於1個月內再提報改善計畫,又同時裁處調降他本人薪資,有符合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比例原則要求嗎?能夠達到金管會所要求的目的嗎?設若易地而處,金管會有哪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魏寶生強調,他離開公職將近20年,除了善盡繳稅義務,並於個人所得的20%之內,全數捐贈給學校,以及自行或與友人共同委託的3個公益信託:煥章慈善基金,達人教育基金與陳柏良足球教育基金等公益團體,善盡公民責任。所以,薪資對他本人而言,實乃身外之物,也非他本人在意之點,但金管會忽視了他本人對新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才是他最感到沉重與痛心之處,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