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長侯友宜近期收到監察院約詢通知,監委高涌誠與林郁容要調查35年前「世台會總幹事羅益世闖關回台遭驅逐出境案」,並命侯友宜24日到監院接受調查,挨轟「政治追殺」。對此,監察院稍早發布5點聲明,直指查在調查過程中約詢當初曾參與該事件的相關人士,乃屬當然,若不予調查才是監察權被政治干預而扭曲,強調「早已不可能追究個人責任」。
監察院日前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羅益世)等陳情案」為由,對侯友宜發出調查通知。
該案發生於1989年8月,當時被政府列「黑名單」限制入境的海外異議分子,世台會會長李憲榮、副會長蔡銘祿、總幹事羅益世與台獨聯盟中央委員蔡正隆闖關回台參加世台年會,與警方發生對峙。已故立委盧修一友人為其編纂的《盧修一和他的時代》一書2018年出版,書中指控時任北市中山分局刑事組長的侯友宜為了逮人,竟強灌催淚瓦斯、噴辣椒水,將眾人逼出車外,隨後強押至桃園機場驅逐出境。
對於挨轟政治追殺一事,監察院發布5點聲明,首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是旅居國外人民之返鄉權,縱在威權時期亦不能以國安為由而加以限制,此經大法官釋字558號解釋在案,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當然。
監察院指出,再者,監察院接受人民陳情,針對1989年世台會相關幹部回台卻遭政府強制驅逐出境一事之政策決定與執法過程有無違失進行調查,並無任何政治考量。
監察院續指,第三,轉型正義案件中之被害人指述有公務員不法加害事實,為查明真相於調查過程中約詢當初曾參與該事件之相關人士,乃屬當然,若不予調查才是監察權被政治干預而扭曲。
監察院再指,第四,本案事隔35年,早已不可能追究個人責任,監察調查僅是要還原當初事件真相,侯友宜市長既經證據顯示有參與執行強制驅逐出境過程,自然希望其提供寶貴證言做進一步釐清,此一約詢尤與所謂追究侯友宜個人責任無關,更不可能是政治追殺。
監察院最後提到,本案仍在調查中,依據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相關人士仍有保密必要,外界亦不宜多作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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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發生於1989年8月,當時被政府列「黑名單」限制入境的海外異議分子,世台會會長李憲榮、副會長蔡銘祿、總幹事羅益世與台獨聯盟中央委員蔡正隆闖關回台參加世台年會,與警方發生對峙。已故立委盧修一友人為其編纂的《盧修一和他的時代》一書2018年出版,書中指控時任北市中山分局刑事組長的侯友宜為了逮人,竟強灌催淚瓦斯、噴辣椒水,將眾人逼出車外,隨後強押至桃園機場驅逐出境。
對於挨轟政治追殺一事,監察院發布5點聲明,首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是旅居國外人民之返鄉權,縱在威權時期亦不能以國安為由而加以限制,此經大法官釋字558號解釋在案,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當然。
監察院指出,再者,監察院接受人民陳情,針對1989年世台會相關幹部回台卻遭政府強制驅逐出境一事之政策決定與執法過程有無違失進行調查,並無任何政治考量。
監察院續指,第三,轉型正義案件中之被害人指述有公務員不法加害事實,為查明真相於調查過程中約詢當初曾參與該事件之相關人士,乃屬當然,若不予調查才是監察權被政治干預而扭曲。
監察院再指,第四,本案事隔35年,早已不可能追究個人責任,監察調查僅是要還原當初事件真相,侯友宜市長既經證據顯示有參與執行強制驅逐出境過程,自然希望其提供寶貴證言做進一步釐清,此一約詢尤與所謂追究侯友宜個人責任無關,更不可能是政治追殺。
監察院最後提到,本案仍在調查中,依據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相關人士仍有保密必要,外界亦不宜多作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