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龍頭全聯福利中心在2022年7月併購大潤發,不過當時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公司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決定的重要核心,就是要求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不過今(22)日公平會表示,全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在113年4月17日決議,全聯在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以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該同比例降價;以及在促銷檔期時,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的定價,作為雙方議價的基礎,再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以及進貨價格。而這沒有履行到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的要求,因此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以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要求,是指「全聯公司不能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這個是公平會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合併的重要核心,並且全聯先前也承諾不會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也因此公平會不禁止該結合案。不過全聯在執行上仍是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且以保證折數、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的價格,就要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以及促銷檔期,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對全聯「禁止最惠客戶政策」的要求,並不是禁止全聯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是為了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是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他們的影響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的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會要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這些都已經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平會表示,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要求,是指「全聯公司不能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這個是公平會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合併的重要核心,並且全聯先前也承諾不會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也因此公平會不禁止該結合案。不過全聯在執行上仍是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且以保證折數、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的價格,就要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以及促銷檔期,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對全聯「禁止最惠客戶政策」的要求,並不是禁止全聯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是為了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是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他們的影響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的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會要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這些都已經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