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8)日核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主要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車輛損失,若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的車體損失則屬「產品責任」範疇,排除在理賠之外,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而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至於電動車參考費率,保發中心正在研擬中,預計第2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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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產險公會基於兩大原因提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除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碳排推動,運具電動化成為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電動車亦愈趨普遍,而電動車的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二者之風險態樣亦不同,未來對電動車之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的評估方式,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有其必要性。

此外,在我國電動車發展之際,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使其與非電動車的經驗資料得以區隔觀察,並據以分析評估符合電動車的風險,及累積新型態風險的統計經驗,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之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的車種。

金管會今日也核定產險公會提報的「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並將自7月1日起實施,主要有1大重點。第一,專屬條款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車輛損失,惟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的車體損失則屬產品責任範疇,因此承保範圍予以排除,並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同時,為提供車主更完整保障,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之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的適用。至於保費部分,目前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正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2季完成,以利業者參考適用並推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