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3)日將就「如何改善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之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題報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在提交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經查109至112年間,各地方政府受理涉融資公司相關消費爭議每年約300至400件,其中消費爭議態樣以「無法解約,或需支付高額手續費始得提前清償」佔約7成最多,消保處對於這類消費爭議也採取2大因應作為,包括增訂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運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強化正確金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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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指出,按商品或服務業者與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合作,提供消費者分期付款的消費方式,為常見的交易型態。經查109至112年間,各地方政府受理涉融資公司的相關消費爭議每年約300至400件,其中消費爭議態樣以「無法解約,或需支付高額手續費始得提前清償」佔大宗(約7成),其次為「不知是融資貸款」、「業者話術詐騙」、「違約金過高」等類型。 

關於融資公司所涉之行業別,以112年消費爭議件數為例,排名前3者為「補習班」、「瘦身美容」、「交友服務」等類別,案件數約佔整體融資公司消費爭議7成。此外,去年發生大專院校學生遭業者以無卡分期話術詐騙案件,亦透過向融資公司辦理貸款的方式,引起各界關切。 

對於這類消費爭議,消保處也採取兩大因應作為,一、增訂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處表示,有鑑於105年間陸續發生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微爾科技停業倒閉案衍生之消費爭議,針對常與融資公司結合的特定行業,如瘦身美容、美容、短期補習班、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健身中心、健身教練等6項,協調主管機關於各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消費借貸契約」條款,將前開常見的消費爭議態樣納入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表示,相關規範內容主要是規定消費者向業者介的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相關約定告知消費者,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此外,消保處也運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強化正確金融觀念,結合各主管機關,運用多面向管道強化無卡分期及相關防詐消保宣導措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強調,針對常與融資公司結合的瘦身美容等6項特定行業,已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各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納入「消費借貸契約」規範,不過,融資公司提供消費借貸之類型益發多元,各項商品或服務主管機關難以逐一規範,加上因上述定型化契約規範主要在界定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融資公司行為面的規制,恐仍有其侷限性。

為強化管理面向,金管會已請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研議訂定相關自律規範,並將於今年底前完成3大上市櫃租賃公司內控查核,而消保處也刻正蒐集國外對融資公司的規管情形及國內產業營運狀況等資料,以提供相關機關後續研訂融資公司管理機制的參考。 消保處並強調,將持續關注與融資公司有關的消費爭議型態,並請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積極協調因融資公司而衍生的消費爭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